建政辦發〔2019〕43號
建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建平縣
2019年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國營農場、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縣各園(景)區管委會: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建平縣2019年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建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建平縣2019年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施方案
為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證公平分配,解決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號)、《建平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建政辦發〔2013〕14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地理位置和數量
2019年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位于紅山新城東安置區,2棟六層住宅樓165套,精裝修,套型面積約60平方米。
二、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范圍
在建平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和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2019年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我縣城市規劃區內居民戶口,并且是低保戶的家庭和人員;
(二)畢業后在我縣城市規劃區內行政企事業單位工作一年以上,并與企業簽訂兩年以上期限的固定勞動合同,連續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金或住房公積金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三)在我縣城市規劃區內具有穩定職業并與單位簽訂兩年以上期限的固定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一年以上社會保險金或住房公積金的本縣或外來務工無住房人員;
(四)具有我縣居民戶口,符合條件的離退休人員;
(五)經招商引資來我縣發展建設的域外企業工作人員、縣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我縣城市規劃區內居住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傷殘或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
(六)符合條件的青年醫生、青年教師等新市民,環衛工人、公交司機等住房困難面廣的行業職工;
(七)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進城落戶農民等各類特殊困難群體;
(八)經縣政府批準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因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
(九)經縣政府批準配租的其他群體或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輪候時可以優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有重點優撫對象或者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全國英模稱號的;
(四)符合條件的單親家庭;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配租對象為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7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重疾人員、殘疾人員等可優先選擇低樓層。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申請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為單身的,還應年滿18周歲以上。
三、出租價格
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均價為6.75元/㎡∕月(其中含供熱費2.00元∕㎡∕月、物業費0.50元∕㎡∕月)。
四、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程序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需攜帶下列證件和材料到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3.申請人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金或住房公積金票據;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初審
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登記。材料齊全的,由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受理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三)復審
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會同縣民政、人社、產權等有關部門及街道、社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四)公示
對經審核合格的申請人員,在建平縣政府門戶網站公示七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定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
(五)抓號規則
先按隨機抽取的前后左右順序抓順序號,然后按順序號從小到大抓房號。規定時間內未到會場參與抓號,現場點名三次還未到場的,抓號順延進行。符合特殊配租條件的申請人,可優先選擇低樓層。
(六)簽訂租房合同
抓到公共租賃住房房號的家庭在15日內到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簽訂《建平縣公共租賃住房合同》。逾期未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資格。
(七)房屋交付
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交清租房款及相關費用后,由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將本次配租的公租房交付承租人使用。
五、付款方式
(一)本次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為一年。
(二)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次性交清一年的租金。
(三)承租人在接到入住手續通知后15日內未辦理房屋租賃手續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資格。
六、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
(一)使用
1.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承租人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2.承租人不得改動附屬設施和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應負責維修或者賠償。
3.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應按規定按時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電視、寬帶等各項費用。
4.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三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并按該住房承租期間市場租金補交,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計入住房信用檔案:
(1)申報材料不實,以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2)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經營或違法活動的;
(3)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轉讓的;
(4)擅自改變承租住房結構和改動附屬設施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6)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7)已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8)對房屋設施需維修項目拒不配合維修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
5.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提出申請。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二)退出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并由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1.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2.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3.租賃期內,承租、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的。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七、監督管理
縣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他
本實施方案未盡事宜,詳見《建平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九、本實施方案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相關解讀:《建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建平縣2019年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施方案的通知》[建政辦發〔2019〕43號]文件的解讀